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维护辖区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深入推进平安长丰建设,长效开展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就我乡辖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0月13日起,在我乡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二、犬只饲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德,规范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户(院)外散养犬只;携犬外出时要对犬只束犬链绳(犬链长度不得超出2米),中、大型犬只(体重超过10千克、肩高40厘米以上)要佩戴嘴套,携犬出户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加强管理,爱护环境。做好犬只的拴养和圈养,对未圈(拴)养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除养犬人确有证据证明犬只系圈(拴)养的以外,视为流浪(无主)犬只,由长丰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进行整治;不得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公共绿地、草地花圃;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垃圾处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尊重他人,文明养犬。要防止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居民休息时段自觉为爱犬戴上嘴套;严格遵守公共场所携犬禁入的规定,不带犬只乘坐公交交通工具;居民养犬如违反《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罚。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防疫,避免传染。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及时到防疫部门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领取免疫证牌。如发生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积极对伤者实施救治,采取免疫措施,并对犬只进行检查,必要时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病犬、伤犬、死犬妥善处置,不随意遗弃。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对流浪(无主)犬只进行抓捕和无害化处理。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爱犬人士,为了自己及家人小孩的人身安全,为了巩固省级卫生乡镇创建成果,请大家行动起来,切实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长丰派出所8862110
长丰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