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乡人民的一封耕地保护公开信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十四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的耕地保护决策部署,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倡议,让我们共同珍惜保护好耕地资源,将保护耕地的意识深植于心、力践于行,让每一寸耕地都成为丰收的沃土,让我们的饭碗端得更稳、更好、更久。
一、正确理解耕地用途
耕地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为主,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耕地保护“零容忍”,红线“四五六八”要牢记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卫片执法监控严密,违法建设难逃“天眼”
什么是卫片?通俗来说,就是卫星拍的照片。自然资源部通过卫星对全国范围内土地拍摄照片影像,并与上一轮拍摄的照片影像进行比对。我国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照片分辨率可达到0.5-2.5米级,卫片如同“天眼”,通过卫片的“火眼金睛”,土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等都能清晰监测到,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的情况都一览无遗。
四、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一旦发生追悔莫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还要受到严厉惩处。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地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意味着违法占用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每一寸耕地都来之不易,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生命线,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诚祝全乡人民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编辑:涂 静
责编:李嘉维
编审:张 辉
总编: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