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提示:“特供酒”均系非法产品
发布时间:2024-09-29 09:5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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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中央和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名义制售假酒,并标识“特供”“专供”“内供”“定制”等词语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六个方面严禁制售“特供酒”。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以“特供”“专供”“内供”名义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特供酒”系非法产品,严防上当受骗,协力共同抵制。

 

“特供酒”系虚假宣传

《公告》明确,“特供酒”是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类商品,“特供酒”为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近年来,多部门相继出台规定严禁销售使用标有“特供”“专供”“内供”等标识的物品。2011年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2022年7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由此可见,市场上凡是以中央和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特定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名义流通的“特供”“专供”“内供”等酒类产品均系假酒,属于非法产品,严禁生产、销售。

不法商家从普通酒厂低价购进散装白酒进行包装,总体成本在40元以内,流入市场却卖到400元以上。如此牟利,在于利用了部分消费者的特权崇拜思想。一些消费者出于社交需要,盲目追求“特供酒”背后的“特权”,愿意为“特供酒”买单。

 

全社会应共同抵制“特供酒”

中消协鼓励知名酒企持续加大对假冒品牌的打击力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自身产品的品类、标识,加强自身产品的验伪功能,努力提高消费者对假冒品牌的辨识能力。

中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市场上以“特供”“专供”“内供”中央和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名义销售的酒均系假酒,请拒绝购买、饮用。同时请消费者秉持反对浪费、绿色消费的理念,扭转特权崇拜之风,动员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各类“特供”“专供”“内供”酒;如发现不法商贩以“特供”“专供”“内供”等名义销售酒的,请积极通过12315平台举报。

中消协呼吁社会各方力量对销售标识“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酒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清朗、和谐的消费环境。

 

 

贵州发函禁止生产经营“特供酒”

 

9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特供酒”的提示函,当前正在全省组织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特贡”“专贡”“内贡”“内定”“内订”“内招”“特制”“特需”“专用”等并关联国家党政机关和军队,或直接印刷或宣称“军用”“军供”“军购”“军需”“军品”“军中”等内容的酒类商品。

提示函指出,特供酒以“特殊性”吸引消费者眼球,却往往是来源不明,甚至是假冒伪劣无食品安全保证的酒类商品。违法生产经营“特供酒”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

禁止生产销售“特供酒”提示有:

1.禁止生产“特供酒”及类似商品;

2.禁止销售“特供酒”及类似商品;

3.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及类似商品广告;

4.禁止印刷“特供酒”及类似商品的标签标识等;

5.禁止借关联国家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推销酒类商品和进行其他商业宣传;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在提示函中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特供酒”,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在发现生产经营“特供酒”线索时,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明确提出严禁生产经营“特供酒”。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特供酒”的行为,将依据《广告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

 

编辑:涂   静

责编:李嘉维

编审:张   辉

总编: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