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理论、爱国主义思想、国防法制、国防科技知识、国防历史和地理、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国防常识、国防体育等等。
方针: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
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牢固的国防观念是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全国人民必备的素质。它不仅是保卫国家利益的思想基础,而且是增强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军事上能转化为战斗力,在经济上能转化为生产力,在总体上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防潜力,捍卫和发展国家、民族的利益。因此,增强国防观念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编辑:涂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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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张 辉
总编: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