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17 10:4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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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驻地、军事设施保护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管理区域;
3.体育馆(场)、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广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5.客(货)运站、码头、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安全保护区域;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7.商住小区、移民安置小区及木质建筑物区域;
8.林区、景区景点、重点饮用水源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9.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青龙街道:桥头社区(香树园桥头至三十二米大街转盘、香树园老车站红绿灯处至玉溪桥头路口)、黎家堡社区(县民族中医院后马路至县消防队门口)。
2.玉水街道:新寨社区(安置地区域、微企一条街区域、时代上层至黄门丫路段区域)、厦阡社区(安置地全区域)。
3.安化街道:中华社区、场口社区、楠木园社区、团结社区大河坎组安置地、团结社区楠木丫组廉租房。
 
三、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2.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共计6天,分别为农历除夕(2023年1月21日)12时至正月初三(2023年1月24日)24时、正月十四(2023年2月4日)12时至正月十五(2023年2月5日)24时,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1.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2.在限制区域内,个人在允许的时间内燃放的烟花爆竹,只限于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都标注有A、B、C、D等级)。
五、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带头执行本通告。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管理工作。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德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